
民间借贷草草定论。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法官认定民间借贷立案判决对方需要还款,但是在诉讼过程当中法官对于双方是否有利息约定,在这么多年的这过程期间对方是否还过利息,你是否催要过利息,对于这些民间借贷案件需需要细节审查的问题一概没有问,只是因为原告拿着借条来了,原告拿着转账记录来了就直接认定对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对方答辩都说我不欠他钱,我们俩之间这是一个变相的投资,这个委托代理理财的这样一个关系,否则这么多年我不会不还给他利息,也不可能我不还给他利息他七八年都不跟我要钱。但是法官就以有借条,有转账事实作为机械的认定,认为既有转账记录又既有转账的事实又有出借的同意,直接认定明年借贷成立。大家听好,现在的司法审判里面尤其是一审二审地方法院,这样的判决不在少数。民间借贷案件法官不能单一的只看借条只看转账记录,要看被告如何取证,要看被告如何答辩,而且被告的答辩不需要完成整整的完成举证责任,只需要让本案存在一个伪不明让法官对于原告的出借事实存在一个高度怀疑,即可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是就是会有很多一审二审判决机械的认定,有借条有转账就是民间借贷成立再加上要认定一个民间借贷成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对双方的借贷合合意,双方当时是怎么商量的,原告的资金能力被告的出借、借款用户,原被告之间的资金的出借和还款能力、还款之后款项的去向、款项的用途以及交易多年期间被告是如何向原告支付还款和原告如何催要的,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非常整体的非常细节的排查,但是我们很遗憾,很多民间借贷案件都不是这样审的。所以如果你碰到了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你只能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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